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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
本主题由 农民 于 2008-9-19 22:26 提升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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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6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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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
宁波市公安局副局长李谦就《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实施答记者问
一、问:为什么要修改《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新《规定》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有效控制狂犬病等疫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切实为人民服务,体现犬类管理的人性化和服务意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5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 997年7月30日颁布的《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作了修改,新《规定》共有二十一条,并于7月30日经省人大 常委会批准。新制订的《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对原《规定》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分别作了修改:
(1)养犬审批程序和权限的规定:
①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征得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每户限养一只。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养犬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盖章。
②养犬者应当自取得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经所在地派出所对准养条件进行审核后,到犬类管理中心办理。
③大类管理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后,负责犬只的登记、领证、免疫,对不予领证的犬只,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④限养区内的医疗科研单位、专业演出团体.重点安全保卫单位确需养犬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犬类管理办公室负责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子以登记。
⑤限养区内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因生产需要养犬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犬类管理办公室负责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予以登记。
⑥经登记养犬的个人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检疫,免费注射预防狂大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
(2)养犬管理费的规定:
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600元, 以后第年度为300元。
(3)养犬者的行为规范的规定:
① 犬的颈部须挂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牌和免疫牌;
② 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纵犬在楼道、公共阳台、公共绿地排泄粪便: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于以清除:
③ 定期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作检疫和免疫。
④《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者在年检时应当出示《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定于每年3至5月,地点在犬类管理办公室。
(4)从事犬类繁殖.销售、诊疗、展览等活动的规定:
①从事犬类系列、销售、展览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②从事人类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③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犬类繁殖。销售,诊疗.展览等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部门依法处理、
C5)犬只伤害他人的规定: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者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接受诊治,负责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其他损失:纵犬伤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伤人犬应当立即送交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
二、问:限制养犬范围包括哪些?
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地区。江北区甬江镇以外的农村地区和限养区内农民聚居的自然村暂不列入限制养犬范围。
三。问: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本市常任或者暂住户:(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独户居室.
四,问: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限养只数、体形标准是否有规定?
答:每户只能饲养一只躯体高度低于35厘米且体重小于9千克的小型观赏犬。
五、问:个人(单位)应该准备哪些材料申领《养犬登记证》?
答: 申请人应该随带由居(村)民委员会同意盖章并由派出所签署意见的养犬审批表、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犬只彩色2寸照片2张并携犬到犬类管理办公室申请养犬登记证。
六、问:小型观赏犬出户有何规定?
答:(1)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限为20时至次日6时。
(2)在准养犬颈部必须佩戴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牌和免疫牌:
(3)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挂大牌.免疫牌,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纵犬在楼道、公共阳台、公共绿地排泄粪便;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d)不准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
(5)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问:经登记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1)在准养犬颈部必须佩戴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核友的犬牌和免及牌。
(2)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栓养或者圈养:
())小型观赏犬出产时必须束大链、挂犬牌、免疫牌,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纵大在楼道、公共阳台。公共绿地排泄粪便; 大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d)不准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
(5)禁止携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养大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7)犬只赠送、宰杀、走失,养犬者应当在七日内向原发证,发牌部门输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交回证件。大牌:
(8)养犬者迁移住址,须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定期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作检疫和免疫;
(10)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牌证。
八、问:公安机关对违法养犬行为规范的个人和单位该如何处理?
答:对养大人违反本办法,违法养犬行为规范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对违反本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对犬只可先予以扣留、再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九、问: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公安机关对不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的单位和个人该如何处理?
答: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对养犬人违反本办法,不按时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 吊销养犬登记证。
十、问:公安机关对无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个人和单位如何处理?
答:对养犬人违反本办法,无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l 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问:对从外地或者境外携入的犬只,该如何处理?
答:对外地或者境外携入的犬只,在本市限养区饲养一个月以上的,须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违反本办法,不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可没收其大,并可对养犬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问:我市限养犬管理的日常管理机构是何部门?职责是什么?
答:限养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市、区两级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限养犬管理工作。办公室下设犬类领证,免疫管理服务中心和犬管执法队,负责《规定》的宣传、犬类登记.发牌,年检,疫苗汪射等王作以及对违章犬的查处和无主犬、弃养犬的处理。
十三、没收的无证犬类及无主犬类如何进行处置?
答:借鉴北京等地犬类管理的先进经验,市级将设立统一的犬类留检所。
无证犬由犬管执法队暂扣送犬类留检所暂养,并对犬主发放《犬类限期做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起在限定时间内到犬类管理服务中心登记领证,犬主在领回犬只时;须交纳一定的饲养费用;逾期不办理的,没收所养犬只。
无主犬、野犬由犬管执法队收容,狂大由犬管执法队捕杀;收容犬类和捕杀狂犬均由犬类留检所处理。捕杀的犬类一律进行无公害处理。
没收的犬只允许符合养大条件的个人(单位)领养,养时交纳一定饲养管理费用,并按规定进行登记、领证。
十四、限制养犬管理的宣传工作如何开展?
政府车头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社会宣传栏,社区黑板报、宣传窗。横幅等宣传工具,全方位、多层次地向广大群众宣讲《规定》精神,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通过公安.卫生、工商。城管。街道,社区等部门张贴,分发公开信,向养犬户分发养犬须知等内容,争取养犬户的积极配合,使养犬户形成自觉登记,文明养犬的习惯: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疫病预防、治疗知识的宣传。
在限养犬区域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社区醒目部位竖立、张贴包含犬只禁入、禁止不文明养犬行为等内容的禁止牌,宣传提倡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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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6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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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的啊,宁波就是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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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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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人养了好多只,而且不注意卫生,我们的阳台上总是有狗毛,打扫也打扫不干净,衣服都只能晒到里面一点,被子是根本不敢晒。半夜的狗还跑来跑去,发出很大的声音,让人都睡不好!!主人说说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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